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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民國 81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3 條
廠礦與工人所訂之定期工作契約係指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及
特定性、定期工作而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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