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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或漁會於所屬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仍未繳納,應於彙繳
    當月份保險費時,一併造具當月份欠費名冊送交本局,並以掛號函通
    知被保險人已加徵滯納金並暫行拒絕給付。該掛號函及執據工會或漁
    會應建檔保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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