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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預警通報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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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機關、團體發現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循預警通報程序
    陳報警訊:
 (一) 積欠勞工工資逾二個月者;其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五百人以上,逾
      一個月者。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二) 積欠勞工保險費 (含工資墊償基金) 或健康保險費逾三個月,且金
      額分別在三十萬元以上者。
       (定期通報:勞保局、健保局;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三) 單月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逾提撥總額三分之一且三個月內未依法提
      撥者,但其獲准暫停提撥者除外。
       (定期通報:中央信託局;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
      級工會)
 (四)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於六個月內資遣勞工逾所僱用勞
      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三十人;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
      下者,於六個月內資遣勞工逾所僱用勞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
      二十人。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各地
      區就業服務中心)
 (五) 全部或一部停工逾一個月。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六) 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七) 發生嚴重虧損情形。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八)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者。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九)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罰二次仍不提撥者。
       (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 資金、設備有異常大量外移情形者。
       (適時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工會)
 (十一) 其他有不當關廠歇業之虞者。
         (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工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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