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3
三、補助範圍: 
(一)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
(二)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及工作場所之機具。
    前項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