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訂定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如下:
(一) 有機化合物分析:
分析項目包括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二甲苯、乙
酸乙酯、乙酸丁酯、四氯乙烯、甲苯、甲醇、丁酮、正己烷、苯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指定
之化合物。
(二) 無機化合物分析:
分析項目包括鉛、鎘、鉻、錳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屬之含量。
(三) 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計測石綿纖維數目。
(四) 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分析游離二氧化矽之含量。
(五) 粉塵重量分析:以分析天平量測粉塵之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