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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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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認可之訓練單位於擬辦理訓練時,應於開班二週前檢附下列資料報
    請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影本。(以第一次辦理者為限)
 (二) 載明訓練種類、目的、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人數實習分組概況、
      講師學經歷 (含實習講師) 、課程表、訓練場所(含實習場所)設施
      、訓練設備、儀器、教材等必要事項之訓練計畫。
 (三) 講師如屬現職公務人員者,應附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或影本。
 (四) 訓練輔導員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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