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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參、補助標準及限制:
一、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訓生活津貼
     (本年度為新台幣九、五○四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
    心障礙者,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申請人實際參加訓練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
    算,其未滿三十日者 (僅適用訓練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 ,依下列方
    式辦理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
 (一) 十日 (含) 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 二十日 (含) 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三、「本項津貼與本辦法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二年內限領
    取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
四、「已領取下列各項津貼未滿二年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 (依據本辦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本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勞職業字第○九二○二
    ○○八四七號令) 。
 (一)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及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
      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
 (二)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
 (四) 就業輔助金實施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六) 永續就業工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社會型及經濟型、公共服務擴
      大就業計畫等專案核給之補助、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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