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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參、辦理方式 
一、職訓中心與用人事業單位或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並取得事業單位委
    託授權之其它訓練單位合作,針對事業單位用人計畫訂定招募條件、
    規劃訓練課程,並共同招生培訓。 
二、職訓中心得與用人事業單位及轄區內其他職業訓練機構、學校、公(
    工)會、學術研究及專業人力培訓單位結合為訓練夥伴(簡稱其他訓
    練單位),共同辦理訓練事宜。 
三、職訓中心辦理本項訓練及招募計畫,本於權責逕行核定辦理,無須再
    報局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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