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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者:
 (一) 政府機構。
 (二) 學校。
 (三) 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其訓練場地應為自有或具五年
       (含) 以上租約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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