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查方式
(一) 應通知下列人員出席,如未能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邀
請業主及監造單位代表列席。
1.總公司經營負責人。
2.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地主任) 。
3.專任工程人員 (主任技師) 。
4.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5.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6.現場各分項工程監工工程師。
7.各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 審查程序:
1.事業單位對申請案件內容提出簡報。 (可建議事業單位至少包括
: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
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計劃內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
於施工過程等)
2.事業單位回答審查委員所提問題 (題庫如附件二) 。
主任技師負責有關專業技術部分之詢答;工地主任負責有關施工
環境、施工方法、安全設施及管理整體性之詢答;分項工程承包
商負責有關承攬部分作業流程及安全措施之詢答;安全評估人員
負責有關安全評估方法及過程部分之詢答;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
責有關安全管理規劃及推動部分之詢答。
3.審查委員報告審查意見。
4.事業單位代表離席,審查小組討論審查結果
5.宣佈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