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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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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或參加農保者,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本項津貼:
 (一)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
      加職業訓練;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不
      得申請。
 (二)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農保險三個月以
      上。
 (三)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所稱 (正當理由) 者,係指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不相同或不
      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相稱,或推介工作地點於所希望工作
      地點、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如為有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2.如為無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原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薪資
         百分之八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