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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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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推介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且在申
    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農民保險三個以上
    之關廠歇業失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或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所規定之特定就業促進對象就業,且為政府指定之立案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或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