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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者,限於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
    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負擔家
    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
    者、急難救助戶等特定對象。
二、申請資格: 
    前述對象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者,參
    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以外經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
    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所辦理之訓練,其訓練時數每月平均達八十
    小時 (含) 以上,且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上,並領有結訓證明者。
 (一) 有一定雇主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 (含國中畢業生) 至六十五歲,其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
      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營造業及關廠歇業
      勞工則不受上述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之限
      制) 之失業者。
 (二) 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
      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三)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以下通稱「身心
      障礙手冊」。
 (五) 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
      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七) 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籍
      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鄉、鎮、 (市) 區公所發給證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庭
        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入獄服刑,致家庭生
        活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前述申請對象中,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四、申請人請領本項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申領一次,且未曾領取其
    他相關津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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