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申請對象 一、參加公共職訓機構訓練,領取「訓練生活津貼」之結訓者。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並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前 往應徵之求職人,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 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農民保險三個月以上,惟符合就業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就業促進對象申請者,不受工作或勞工、農民保 險年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