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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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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對象 
一、參加公共職訓機構訓練,領取「訓練生活津貼」之結訓者。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並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前
    往應徵之求職人,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
    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農民保險三個月以上,惟符合就業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就業促進對象申請者,不受工作或勞工、農民保
    險年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