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副召 集人兼委員二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局長及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之; 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組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 業,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具經濟、社會、原住民及勞工事務學術背景 之學者專家六至八人擔任。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