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委員對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行或申 請迴避。
一、本點新增。 二、為維持本小組審議結果公正性,明定本小組委員對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 行或申請迴避。 三、現行規定第三點至第六點均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