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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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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成品經分署核定留用者,按物料成本估價,並依估價金額及使用
    年限,分列為分署財產或物品,其後續管理方式如下:
(一)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參
      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金額未達一萬元以上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者,參照「物品管理手冊
      」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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