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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及裁判遴聘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3
三、任期: (一) 裁判長每一任期為兩年,如續聘即續任之。 (二) 裁判每一任期為一年,推荐單位如連續推荐亦可續聘之,但以連續 三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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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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