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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
件:
一、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
    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
    職業災害研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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