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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訂定)
第 3 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
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
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