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更生受保護人。
8.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
之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三)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