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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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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就業市場需要,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技術 (從業) 人員養成訓
    練時,得就本規範所定訓練課程及時數之外,另行參酌師資、設備情
    形,酌予增列其他相關訓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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