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訓練經費之核撥及編列標準:
(一) 本局所屬中心及接受本局委辦訓之各單位,其辦理訓練所需之經費
,由本局年度預算核撥支應。本局於年度開始前,視各單位辦理訓
練之容量及能力,作一原則性之預算分配,以利各機構研訂訓練計
畫辦理。各機構如需增加訓練班次、人數與經費額度,可以個案方
式再向本局申請。
(二) 訓練預算之編列,請依格式填編,並請與前述二之 (二) 之開班計
畫表一併報局,各項費用之編列標準如左:
1.行政管理費用–辦理本項訓練所需之加班費等人事費用。
(1) 基本費用–每單位全年度補助新台幣 100,000 元 (所開班次
未滿五班者,依其比例遞減之) 。
(2) 依訓練人數編列之行政管理費用,按學員人數、訓練時間,併
入學雜費計算編列。
(3) 非屬政府機關設立或非政府經費支應營運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於接受委託辦理本項訓練時,其行政管理費按委訓費用總額
的百分之十五計列。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七元之標準列 (其中二元屬行政管理費 (
2) 之部份) 。
3.材料費–已核定並訂有訓練課程綱要者,依其所訂之材料費標準
列支,如屬新辦班次者請參照相關訓練職類之材料費標準估列。
4.鐘點費–
(1) 課程安排夜間、例假日實施,由本單位人員兼任,或外聘教師
講授者,其鐘點費比照當期高工 (職) 鐘點費標準辦理,如外
聘教師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講師資格擔任者,其鐘點費比照大
專院校教授、副教授、講師鐘點費標準辦理。
(2) 日間上班時間內上課,由本單位內人員兼任者,依照本局訂頒
之接受委託訓練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如為外聘者,則比照三
(二) 4之 (1) 有關標準辦理。
(3) 各班次訓練人數在十六人以上 (含十六人) 者,其術科得視需
要安排兩位訓練師一同擔任。
(三) 訓練預算經核定後,請依實際需要分階段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撥
付。
(四) 各該班次訓練結束後,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檢送原始支
出憑証報本局核銷。
(五) 學員自行負擔費用部分,以學雜費、材料費兩者總數之二分之一、
另附加鐘點費每人每小時十元計列,於開訓前向學員收繳,並依規
定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