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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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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請監場人員舉辦講習會:
 (一) 講習會場佈置應依場次順序,同一試場監場人員宜並排相互認識並
      在座位放置監場證及試場編組表或監場手冊。
 (二) 監場人員請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場人員手冊」規定辦
      理。
 (三) 每一試場設監場人員二人,其中順位在前之一人應為本單位職員或
      較具監試經驗之資深監場人員。
 (四) 每一試場監場人員,其中順位在前者賦予主管之責任,並於舉辦試
      務講習會宣佈之。
 (五) 對初任監場人員應於聘定後,在舉辦學科測驗前再個別通知,並將
      監場人員手冊等相關資料於測驗前送達其本人,以供事先閱讀。
 (六) 在舉辦講習會時,應要求監場人員均出席講習會.不得以有多次講
      習經驗為由拒不出席。
 (七) 監場人員若為學校教師,編排監考試場時,請注意報檢人員是否為
      該校學生,儘量避開檢定職類授課教師監考自己學生之情形。
 (八) 「監場人員講習會」務請監場人員正確作答範例書寫於黑板上,於
      考試中並注意考生是否依規定方式作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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