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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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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進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且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一) 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 初次尋職者。
 (三) 長期待業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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