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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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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
    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
    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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