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 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 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