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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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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條件或標準如下:
 (一) 事業單位具主管單位合法登記、營運健全且無欠國稅者。
 (二) 教育單位具核定補助職類項目相關學程、科系,且經評定合格或經
      教育主管單位最近評鑑為二等 (含) 以上者。
 (三) 已領有國民身份證之青少年,經本計畫招生、甄選程序錄取接受雙
      軌制訓練者 (以下簡稱訓練生) 。
 (四) 團體具主管單位合法登記、核准,經本局評定具推動雙軌制職業訓
      練能力者。
 (五) 定額獎助經核定表示績優事業單位、各級公私學校、訓練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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