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用人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二)進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方案規定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民間團體進用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所屬分署核 定同意之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 (四)政府部門依核定計畫進用之專案管理人。 (五)符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勵要點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