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四十五日,檢具下列文件向計畫實施範 圍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分署以上轄 區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 (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