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費補助之用途如下: (一) 失業者、原住民、婦女、中高齡者、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轉業或 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經營困難欲轉型之企業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 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轉業訓練。 (三) 其他有助於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