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勞保條例)第八條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自然人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