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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資格:
 (一) 經政府立案之省 (市) 級以上之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
      、工業會及商業會等為限。
 (二) 辦理競賽之職類,以本局已公告技能檢定或已辦理技能競賽之職類
      為原則。競賽職類得再分項辦理,惟各競賽項目應與申請團體之行
      業或職業屬性相同。
 (三) 辦理國際賽時,參賽國家 (或地區) 在五個以上,每一競賽項目選
      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四) 辦理全國賽時,參賽人員或隊伍應包含有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分區代表,每一競賽項目選手不得少於三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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