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補助資格: (一) 經政府立案之省 (市) 級以上之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 、工業會及商業會等為限。 (二) 辦理競賽之職類,以本局已公告技能檢定或已辦理技能競賽之職類 為原則。競賽職類得再分項辦理,惟各競賽項目應與申請團體之行 業或職業屬性相同。 (三) 辦理國際賽時,參賽國家 (或地區) 在五個以上,每一競賽項目選 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四) 辦理全國賽時,參賽人員或隊伍應包含有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分區代表,每一競賽項目選手不得少於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