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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工作計畫 (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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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實施:
 (一) 由各中心延聘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及中心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職業
      訓練績效評鑑委員會」,負責各項評鑑工作及召開審查會議等事項
      。
 (二) 評鑑人員由一名學者專家及中心職訓師 (或相關人員) 擔任,至轄
      區受評鑑單位辦理實地評鑑。
 (三) 評鑑表件之寄發及回收:
      1.訓練單位方面:
      (1) 各中心先行調查轄區內,當年度接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並予造冊。
      (2) 將評鑑有關表件於初評實地訪視一個月前,先行以電子郵件或
          郵寄方式,送受評單位填寫,並限期回收。
      (3) 各中心聯絡回收受評單位填寫基本資料表及自評表,並就不全
          部份先行核對並以電話訪談補正。
      (4) 評鑑人員約定評鑑訪視時間,持評鑑表實地訪視受評單位,進
          行評鑑及核對相關資料文件是否相符,並將評鑑結果提報『職
          業訓練績效評鑑委員會』審查。
      2.結訓學員方面:
      (1) 各中心將問卷調查表於學員結訓後四至六個月內郵寄給結訓學
          員,並請結訓學員依表列之問題詳實填寫後寄回職訓中心。
      (2) 利用電話與受評結訓學員連繫,補全問卷調查表有關未填寫或
          建議、疑問等事項。
      (3) 當年度各職類或班次結訓學員問卷調查表,其回收至少以達 2
          0 %以上,未達 20 %之調查表由中心以電話連繫方式補全。
 (四) 各中心召開「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委員會」會議,辦理評鑑人員工作
      說明,以期使所有參與評鑑人員都能確實瞭解評鑑指標與內容。
 (五) 複審會議審核所有訪視資料及結訓學員問卷調查表,並將評鑑結果
      報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