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用性向測驗僅限於下列非營利之用途: (一)協助一般國民擇業、轉業及工作適應。 (二)協助在學學生選擇職業目標。 (三)協助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訓單位甄選受訓學員。 (四)從事心理測驗之教學或學術研究。 (五)協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六)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