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3
參、辦理單位與業務分工
一、辦理單位
(一)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業務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會職訓
      局)。
(三)業務執行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訓練就業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
      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公立就服中心)
      。
(四)業務承辦單位:凡依法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法人,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中高齡者服務有關,具中高齡者就
      業服務經驗,能研提與執行計畫,經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審查通過
      者。
二、業務分工
(一)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公告相關事宜。
(二)業務主辦單位:
      1.經費核撥執行單位。
      2.協調督導各公立就服中心辦理本項業務。
      3.適時參與執行單位訪視與相關區域聯繫會報。
      4.備查執行單位所報承辦單位進用專案輔導員名單。
(三)業務執行單位:
      1.本計畫執行、宣導、與經費核撥承辦單位。
      2.受理、審查與核定提案計畫,並督導提案計畫之執行。
      3.核定承辦單位進用專案輔導員送請本會核備。
      4.督導與核定承辦單位執行計畫並填報相關資料。
      5.不定期辦理訪視,以落實承辦單位執行效益。
(四)業務承辦單位
      1.得研提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提案並執行計畫。
      2.提出辦理計畫專案輔導員名單,報請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
        。
      3.辦理專案輔導員與受輔導個案之相關費用支付等事宜。
      4.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資料。
      5.專案輔導員應定期填製工作表件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
      6.與個案或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格式及內
        容自訂)。
      7.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辦理經費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