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辦理單位與業務分工
一、辦理單位
(一)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業務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會職訓
局)。
(三)業務執行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訓練就業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
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公立就服中心)
。
(四)業務承辦單位:凡依法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法人,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中高齡者服務有關,具中高齡者就
業服務經驗,能研提與執行計畫,經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審查通過
者。
二、業務分工
(一)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公告相關事宜。
(二)業務主辦單位:
1.經費核撥執行單位。
2.協調督導各公立就服中心辦理本項業務。
3.適時參與執行單位訪視與相關區域聯繫會報。
4.備查執行單位所報承辦單位進用專案輔導員名單。
(三)業務執行單位:
1.本計畫執行、宣導、與經費核撥承辦單位。
2.受理、審查與核定提案計畫,並督導提案計畫之執行。
3.核定承辦單位進用專案輔導員送請本會核備。
4.督導與核定承辦單位執行計畫並填報相關資料。
5.不定期辦理訪視,以落實承辦單位執行效益。
(四)業務承辦單位
1.得研提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提案並執行計畫。
2.提出辦理計畫專案輔導員名單,報請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
。
3.辦理專案輔導員與受輔導個案之相關費用支付等事宜。
4.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資料。
5.專案輔導員應定期填製工作表件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
6.與個案或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格式及內
容自訂)。
7.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辦理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