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依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
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以公開徵求方式就合於第四點規定之合
格業者所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辦理之。
前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監理會設立評審小組訂定之。評
審小組由監理會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勞
、資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且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審小組並負責評審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得委由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
助辦理。
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