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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招訓目標對象:
    本案主要培訓對象以失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之失業者(未滿 1  週
    者以 1  週計)優先參訓,該等對象之開訓人數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
    次培訓人數 35 %以上,其餘招訓對象可在無中長期失業者參訓條件
    下,放寬至失業週期數未達 26 週之失業者參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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