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5.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6.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7.G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8.H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 億元。 3.C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一、本點新增。 二、將工程類之參選分類四組,並明定「主辦機關」為「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 。
一、調整各組工程規模級距,平衡各組參選件數。 二、部分文字調整。
一、民間工程組增訂二組別。 二、餘酌作款次、目次及文字修正。
本要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