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已獲籌設許可之(分支)機構(以下稱申請人 )於依檢查表規定及業務需要籌設完成後,應先填寫檢查表之機構自 評欄位,並於填寫完成後六十日內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以下稱檢查機關)檢查。檢查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四日內派員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