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設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委 員會),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績效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名至七名,由相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專家 學者及本會組成,並由本會主任委員選任本會高級職員擔任召集人。 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之幕僚作業,由本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