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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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之掌理事項。
二、本監理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同時擁有基金運用及監理之業務,即一方面
有基金運用業務;另一方面尚須職司基金之監理,因此同時負有基金之安全性及
獲利性的雙重責任,爰在業務職掌方面,規定有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之規劃
及基金之運用效益,以及委託經營機構之遴選與合約的簽訂,而在基金的安全性
上,有訂定安全準則、經營績效之監督等業務。
三、本會業務並非僅是單純的將勞退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代為經營,尚有基金之運用配
置規劃審議或自行投資於風險性較低而保值性較高的金融商品,因此,仍可決定
基金之運用項目及規劃業務。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保局應提出與本基金相關之會計及年度決
算,送交本會審核,且依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會亦須向勞委會提出收支、
運用及基金積存金額,因此,訂有本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及覆核業
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