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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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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資格: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曾參與創業技能培訓、創業
    研習課程及創業諮詢輔導,具有創業意願,經審核通過,並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
(一)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
      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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