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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之檢查費,每一型式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但同
時申請多種型式,且皆屬相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種類者,每增加一種型式
,加收新臺幣四千元。
申請前項危險性設備型式檢查之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者
,每件次合計收取檢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