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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之舊船解體勞工,係指受僱參與舊船解體工作在海上或岸上之
切割、搬運及其他相關工作獲致工資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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