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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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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含)前一百二十日期間持有本署人才
    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TQS )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
    為通過(含)以上有效期限證書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
    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依法設立二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
      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公益
      社團法人。
    最近一次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不得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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