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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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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推薦方式
      1.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省級各業工會聯合會、
        直轄市、縣(市)級以上總工會,推薦其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一
        名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2.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依法立案之勞工事務團體應向被推薦勞工
        之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推薦,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一名勞工參加全國模範勞
        工選拔。
      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全國
        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灣區
        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以下簡
        稱七大雇主團體)推薦其所屬會員之勞工一名參加全國模範勞工
        選拔。
      4.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公路工
        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推薦其所屬會員一
        名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二)選拔作業 
      1.上述推薦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以郵戳為憑)前,將
        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
        (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
        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2.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
        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3.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以五十一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