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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
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
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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