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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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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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專業人員實際工作情形,修正第四款就業服務員及第五款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職務內容之文字。
二、依就業服務員目前服務個案之實際做法與工作項目,增加其職務內容,如協助進
入職場穩定就業三個月後,仍有職場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職場適應服務
;協助庇護工場之庇護性就業員工,依其需求與評估結果,轉介至一般職場,或
協助其至社政或醫療單位之轉銜輔導服務等。
三、鑒於第五款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有對各行業及工作職務一定程度瞭解之需求,
爰修正資源整合與獲取,增列「開發」一詞,如對於就業市場端的掌握或資源整
合與開發等列為其職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