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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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每年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指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減前二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所得之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所定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已無臺閩地區字樣,本條文刪除「臺閩地區」等文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