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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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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其繳納;如仍未繳納者,本
    局以書面限其配偶於三十日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